第17章(第2/2页)

印子钱这种东西,放得好,利国利民;放不好,民不聊生。

是以,唐朝特地在《唐六典》中规定——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债过其倍,是利不得过五分,利不能滚利。

后明朝不但尽数沿袭前朝放利规定,还格外加了一条“违禁取利”的罪名。

到了本朝,以皇帝为首的各级文武衙门、王公大臣,都在公开或半公开地放印子钱取利,数量极为庞大。

“皇债”、“官债”、“营债”与民间的私人印子钱,种目繁多。

是以,皇帝为了便于管理,特地使人在前人基础上,著了《大清律例.户律.钱债.违禁取利》,规定了私放钱债不得多取余利。

不过,这律条虽是皇帝主持著的,但皇帝本人向来把它视如蔑出,所以“皇债”的取利多寡并不在《大清律例》里。

但是,皇帝却严格要求“官债”、“营债”与民间的私人印子钱等,遵守律条。违者,通通获罪。

昨日容温听卫长史说,海塔把从公主府支的银子,偷偷用于放印子钱。且贪心不足,打着恭亲王府的名头,取利几乎与‘皇债’比肩时——便知道,她的机会来了。

卫长史经由她的授意,略施小计,便诱得海塔把放债取利的债额提至比‘皇债’还高出一分。

至于海塔为什么不用公主府的名号,而是用了恭亲王府的名头。

大约一是觉得她这个公主过不了多久便要去蒙古,和亲公主的身份在京中威慑力有限,不及王府的名头风光好使。

二则是秉性所致,与他额娘一个德行。从来不记得,养活自己的,究竟是谁人的米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