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章 官绅不如从良人(第2/3页)

哪怕是扣除往返路上一两个月的时间,也还能陪家人一段时间。

孙启年和三个好友这一次返乡,依旧合资雇了一艘船一起返乡。返乡的时候,恰好方大家也说要去苏州一趟,所以也就一起和他们一起走了。

只是去苏州的时候,这一次孙启年他们没有看到一直跟在方大家身边,把方大家当成摇钱树一样死命看着的那个老妈子。

一问,方大家才用一副喜悦的语气道:“那个恶毒妇人被官差给抓了,哈哈,昨天就已经被斩首了,妾身还亲自到场看了,那血飚的老高了……”

孙启年他们刚开始听着还有些发愣,但是等方大家稍微解释了后才知道,原来那个老妈子收买了好几个年轻美貌的小女孩,说是要教导成为新的花魁,结果没两天就被身穿黑色制服的官差找上门来,直接带走了。

罪名是人口买卖罪,听官差说,此等罪名在他们大楚乃十恶不赦,一经发现严惩不饶。

那老妈子,还以为在大楚治下,还是行明廷旧法呢,借着收养的名义买了几个小女孩,然后就被逮住了。

而在大楚,贩卖幼童者,罪加三等,于是乎那妇人就被一刀给砍了,还顺带被抄家了。

然而方大家又说,现在她已经是彻底恢复自由身了,说是朝廷前些时候颁发了一项律法,再一次明确了大楚帝国没有任何民籍之分,没有贱籍、匠籍、军户等等,所有人一律平等。

又明确颁法,废除所有形式的奴籍,官方不承认任何形式的卖身契,对部分借着收养的名义蓄奴的,官方将会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殴打、杀害等,如有发生,一律以非法囚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从重论处。

东家、养父母犯之,罪加一等!

之所以加上东家、养父母这一条,那是因为明廷的社会里,很多奴仆都是以养子女的身份而存在的。

还有东家,很多大户人员以雇工的名义请了很多人,动不动就打来打去的当场奴婢使用。

对于这些情况,大楚帝国的法律都是严格禁止。

然后还再一次明确了一夫一妻制,贵族也好平民也好,只有一个合法妻子,其余的什么妾一律不承认。

毕竟华夏自古以来都是一夫一妻制。大楚帝国只是更进一步,直接在法律上删除了妾这么一个概念,直接不承认这么一个东西。

当然,皇帝、太子、皇太孙不在受限之内,因为他们不受法律管辖,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

同时传统意义上的妾只是商品,而大楚帝国禁止人口买卖,因此买人纳妾行为会触凡人口买卖罪。

至于你有本事,同时友好邀请十个八个女人在你家里住,并发生某种关系,只有女方自愿,不涉及人口买卖,不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大楚法律也不管你…

不过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那些年老色衰的妾,大楚帝国又规定了,律法正式颁布之前的既定纳妾事实给予部分承认,认定为事实婚姻。

女方愿意离婚者,男方不得阻拦,并判男方给予赡养费。

女方不愿意离婚者,则认定为事实婚姻。

她们之前所生子女,以及事实婚姻状态下所生子女,和嫡子一样拥有继承权。

当然,这种事民不举官不究……只要你有本事把女人哄得好好的,让她甘愿当无名无分的外室/情人之类的也没人拦着你。

但是,只要法律颁发前的既定事实婚姻女方来申诉离婚,法官都是会判离婚并强制判罚赡养费的。

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发,也意味着大楚帝国司法院在罗志学的指示下,已经把触角深入到了民法中的婚姻法,同样颁发的还有民法中的其他一系列法律。

最后还是工商法里的公司法,合同法等等,为工商业运行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

随着大楚帝国占据江南,大楚帝国的一系列法律也是深入到了江南各地。

作为秦淮女子的方大家,明显就是感触极深,和孙启年他们说的时候,都是控制不住情绪,一会笑一会哭,末了,只见方大家一脸坚定的道:“从古至今,从来都没有人看我们这些苦难人一眼,只有今上,看到了……”

然后咧嘴一笑:“所以奴家听到财务部那边的‘财务银行’说是要出售国债,以募集资金抗击明贼军的时候,奴家直接把半数身价都拿出来购买国债了!”

财务银行,乃是大楚帝国财务部,根据天子罗志学的指示所设立的官方银行,也是大楚帝国目前为止仅有的一家官方银行,从事储蓄、放贷、兑换等金融业务。

其出售国债,也是财物银行的一次小小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