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2章 税改(第2/2页)

税制改革是由税务院执行的,税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货物税和印花税的设立上。

货物税的征收一般是在产地或销场,对象为大宗货物。缴税之后,沿途加强稽查,不再重征,这是它具统税特征的方面。

印花税起源于17世纪的荷兰,之后欧洲各国相继仿行,它是对于一切财产及权利关系的契约、簿据等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目,由荷兰商人介绍至大顺。

此外的税制改革,如:改良旧税,统一田赋;归井旧税,如将地丁、租课、漕粮、漕折、耗羡裁并划一;扩充旧税,如烟税、酒税、印花税通行全国;增加新税,如收益税类(包括营业税、财产税、家屋税)、所得税类(包括特别税、所得税、通常所得税、兵役税)、消费税类(包括饮料税、物品税、使用税)、行为税类(包括承继税、所引税、运输税)。

周培公还提出朝廷应该对官有财产和官办实业的收入以及行政规费和罚金等非赋税收入认真经营,主张通过发行公债的办法筹措整顿币制的经费。

这是一个完整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税制改革方案,孝宗朝以后的税制基本上是循此演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