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章 控告,判定主犯成员,检方:被告人都推荐死刑!(第2/3页)

这种不好的事情,王文远当然也不会承认,于是开口:“审判长,我并没有这么做。”

“张大力,他是本身就想这么做,把这件事情诬告到了我身上。”

张大力一听这话,当即对王文远怒斥:“我本身就想这么做?!”

“是我本身就想这么做,还是你暗示我这么做的?”

“明明就是你暗示我的!”

“现在把问题都推到我身上是吧?”

面对张大力的指责,王文远一声不发,没有说话。

见被告人之间出现了争议,审判台席位上,吕鹏辉敲响法锤。

“肃静!”

“关于被告人的陈述,合议庭现在已经听取。”

“对于这件事情不用再进行争论。”

现在具体的详细案发经过和事实依据都摆在了面前。

关于这些东西出现了争议,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目前,案件的详细情况大致上已经确认。

于卫和王文远在这场庭审上几乎没有做出什么其他的补充内容。

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目前的犯罪情况已经非常的清晰。

那么在这一点上就要确认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这一点就需要检方进行相关性的陈述。

刚才的环节,是针对本案中相关的具体情节进行了陈述。

接下来才是对于本案中的重点审理。

吕鹏辉开始让检方进行相关的陈述。

本次的检察官李雄对于这个案件一直在跟进的状态。

并且参与了执法的审问。

目前,对于这案子一直都是激进的状态。

不过,这种激进说的是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对被告人进行相关性的判决。

在听到审判长要求他进行相关性的陈述后,李雄开口,将整个案件进行了大致的描述:

“本次案件所涉及到的是一起影响力巨大的入室抢劫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并残忍杀人案。”

“被告人张良,张大力,于卫,王文远四人团伙作案。”

“经过了四人的认罪认罚及其口供,现在已经确定,四人都有着犯罪行为。”

“对于本案,通过被告人的行为,现在给予相关性的认定,检方申请认定王文远为本案中主犯。”

“认定的原因是,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王文远是本次犯罪的组织者,谋划者。”

“并且是开车带着另外三人前往,到了受害人的家中。”

“理应认定为主犯。”

“其中,张大力,张良,于卫等三人参与了实施犯罪,在主观上有故意犯罪的表现,有客观的犯罪行为,为从犯。”

“杀害杨帆和胡云云的主要凶手为张大力和王文远。”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涉及到恶劣的杀人案件,最高可判决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四人都涉及到了入室抢劫,强迫他人发生关系,使用残忍手段杀人。”

“并且造成了两人死亡的最终结果。”

“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非常的恶劣。”

“对于本案中所涉及到的犯罪人员,检方提议被告人员全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判决死刑!”

检方陈述的内容简短。

但是已经具体的将被告人的罪名,还有刑期都清楚的表明出来了。

那就是在这个案子中,检方认为,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要判决死刑!

因为所涉及到的情景特别恶劣,所以都判死刑,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从这一点上来看,主犯和从犯似乎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在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吴振,却不同意主犯和从犯之间的认定。

在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委托律师有无其他异议。

另外三名委托援助律师,就各自所委托代理诉讼人的行为做了一定的阐述。

基于法律,基于证据,都表明了对于检方推荐的刑期没有什么太大异议。

但是王文远的委托律师吴振不一样。

在这场案件中,他的作用就是要让王文远判的轻一点,至少判定一个死缓。

所以在这个案子中,他必须要强调这个案子的罪行是重罪,但是不能那么重。

再有一点就是王文远不能作为主犯进行判决。

基于王文远自首的情节,再加上只作为从犯的情节,能够判定一个死缓。

这样的话,那么在这个案子中,他就算达到了王河的委托诉求。

不过……根据刚才的案件整理情况,这个案子判决王文远死缓的难度很大。

但并不是没有任何的机会。

想到这里,吴振提出了异议:

“审判长,我方对于主从犯之间的认定有异议。”

“在这个案件当中,王文远的确是提出去寻找刺激的主要人员。”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作认定为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