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二章 判定渎职!反驳?审判长:驳回!(第2/3页)

“并且王芳的犯罪动机也非常的充足,因为自己有着强烈的立功表现,所以使用了非法手段。”

“再有,从另一方面来看,根据这个案件的具体表现。”

“徐兴旺不是犯罪人,那么他是怎么知道具体的犯罪细节和犯罪经过的?”

“又是怎么描述具体的抢劫杀人现场的?”

“徐兴旺的描述和当初执法方做出的推理判断几乎一致。”

“这一点是怎么进行确认的?”

“所以从这一论证来讲,再结合受害人的口供以及其同事的口供,可以对王芳渎职的行为进行判定。”

面对着苏白的陈述,张亮当即开口进行反驳:

“可是刚才我方已经明确的说过了。”

“判定徐兴旺无罪是证据不足,不是以其没有犯罪情节而进行认定的。”

“而是以证据不足作为主要的关键点判定的翻案。”

苏白:“?”

“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意思是,虽然判定我方无罪,但是不能证明我方没有犯罪的事实和犯罪的嫌疑是吗?”

张亮:“是的。”

苏白:“……”

既然判定无罪那就是判定了没有犯罪事实。

现在又在这个案子中否认了当初法院的判决,这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高院方面已经判定我方翻案无罪,证实了我方无犯罪事实,被告方委托律师又陈述我方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

“虽然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并没有证实我方被审讯时是使用了非法程序。”

“可是既然判定我方无罪,那么在法律的定义上,就是我方没有参与这场入室抢劫杀人。”

“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这种说法是在否认高院方面的判决?”

“按照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缺少证据和我方没有参与入室抢劫杀人有没有刑事因果上的关系?”

“在这一点上是有着刑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被告方委托律师是在表明什么?”

张亮:“我方并没有否认高院的判决,只是在表明有没有一种可能,这个案子是徐兴旺做的。”

“但是由于缺少了主要的关键性证据,对其进行了判罚无罪。”

“导致出现了他的口供与执法部门调查相同的结果。”

听到这话,苏白笑着反驳了一句:

“那你有没有证据来证明是徐兴旺犯罪了,然后被脱罪,导致了他的口供与执法部门的调查出现了相同的结果?”

“在庭审上,你指责我方有这种逻辑上的可能性,以此来判定我方有着这种事实。”

“依据在哪里?”

“又或者说你认为有这种逻辑上的可能性,是高院在判罚时没有想到的?”

一般来说,进行翻案是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的。

需要考虑多方面的事项。

张亮说的这种可能性,不是说几乎不存在,而是没有存在的可能性。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判定翻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还需要考虑到法定情景。

高院判决翻案,认定徐兴旺的这个案子是冤假错案。

那么就已经证实徐兴旺并没有入室抢劫杀人!

没有入室抢劫杀人那么作案细节是怎么来的?

提交的司法口供是怎么来的?

这一点是不是存疑?

由此再结合口供,基本能够判定王芳的渎职。

张亮还想要继续开口反驳,可是这时候却被审判长李清远打断。

“被告方委托律师先暂时停止反驳。”

“我现在请问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师,你刚才在陈述这些的时候有证据吗?”

“或者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张亮开口回复:“审判长,我刚才的陈述只是表明了有这么一种可能性。”

“用以反驳刚才控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好的,那么你现在表明的意思就是你刚才的陈述内容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嘛?”

“是的。”

听到张亮的回答,李清远低头看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后,抬头开口:

“针对刚才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现在予以驳回。”

“原因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而控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是依照着判罚结果而定。”

“从法定的情理上来讲不支持这种质疑。”

“对此,被告方委托律师有什么意见吗?”

“没有。”

被驳回了观点,张亮摇了摇头,没有再继续陈述。

实际上,他也知道,从这个角度进行答辩不容易,得到审判长的认同。

也很容易被反驳。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权益。

那肯定要试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