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八章 没有证据?直接申请判定!(第3/3页)

“其自身说法只是一个借口。”

“对于这一点,我申请判定驳回黄雪梅的陈述。”

在庭审上,虽然说不能够让黄雪梅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行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审所采纳。

按照黄雪梅刚才的口供来讲,她说将从实验室带出的化学物品弄丢了就丢了?

符合逻辑吗?

并不符合相关的逻辑!

在依靠着从实验室到宿舍的时间和监控这种直接性的证明。

直接可以判定黄雪梅包内的化学品没丢,而是被黄雪梅带到了宿舍内。

至于黄雪梅……她可以依旧坚持着说化学品丢了。

可是她没有证据。

那么在这一点的判定上,审判长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将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打通了这一步……

那么这个案子就向前迈了一大步。

至少进一步加重了黄雪梅的嫌疑。

至于黄雪梅一直在重复着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她投毒了。

可实际上……她没有投毒,为什么要带剧毒化学品到宿舍内?

剧毒化学品到哪里去了?

这些黄雪梅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吗?

给不了!

为什么?

因为投毒朱芸的那个人就是黄雪梅!

现有的侧面证据链条,都已经指向了黄雪梅!

逃罪……?

基本不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