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七章 庭审:被告人的法庭质问,证据!证据!还是证据!(第3/3页)

沉默了几秒,姚晴点了点头:“是的。”

“那你是否看到了黄雪梅投毒的过程或者知晓具体的案件细节?”

“没有。”

两人再次一问一答,在这次提问结束后,万向东看向审判台席位:

“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嗯,那继续对黄雪梅的无罪辩护,做陈述吧。”

“好的。”万向东点头:

“审判长,根据我刚才的询问,已经清楚的表明了这个案子的相关情况。”

“刚才证人的陈述,是依照着自己的主观,认为黄雪梅对朱芸投毒了。”

“但是在本案当中,无论是其室友的口供还是化学品的来源都不能够证实黄雪梅进行投毒了。”

“原因如下:”

“从证据的角度来讲,黄雪梅的确表现出了对于朱芸的敌意。”

“可是,从另一方面来讲,表现出敌意,说过我想杀死她,难道就是真的想杀死她吗?”

“不一定,只是可能在嘴上这么一提,不能作为判断主观的依据。”

“另外,刚才证人的口供已经描述的很清楚了,并没有发现黄雪梅进行投毒的行为细节。”

“那么从这一方面来讲,证人的口供只是提供一个大概的可能性,并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也就是说在判定方面不能采纳证人的口供。”

“另外检方提出了黄雪梅从实验室中带出化学品与朱芸身上检测出来的化学品一致。”

“可是这一点能够说明什么呢?”

“说明黄雪梅有嫌疑?”

“对,没错,黄雪梅的确有着巨大的嫌疑,可是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是完全不一样的。”

“黄雪梅从实验室带出化学品,她有没有投毒?”

“谁能够证实她投毒了?”

“有没有人能够证实或者是有没有人亲眼看到了,并且具有客观事实依据说明黄雪梅投毒了?”

“并没有!”

“那么从这一点来讲,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就证明黄雪梅进行投毒,想要故意杀害朱芸。”

“就表明黄雪梅投毒想要杀害朱芸,这完全等同于在捏造事实!”

“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是什么?”

“是证据!”

“没有客观的事实证据,凭什么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有着这么一条的规定,来去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

“判定犯罪嫌疑人需要依靠足够的客观事实证明有罪。”

“现在的情况是并没有客观的事实能够证明黄雪梅投毒。”

“基于这一点,我方申请驳回检方的诉讼申请。”

“请求法院判定我方无罪!”

说白了,万向东的观点是,纵然有怀疑的可能性,纵然所有的犯罪嫌疑都指向了黄雪梅。

可是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那么就不能判定黄雪梅有罪。

从以上的论述中,能不能够判定黄雪梅有罪?

不能!

这也正是苏白所担心的一个情况——缺失直接证据。

如果想要拿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说实话真的很困难。

因为通过目前的情况来讲,检方并没有掌握直接的目击证人或者是其他直接证据。

这里的直接证据表明的是案件的细节,投毒的具体过程。

可是能不能够从侧面证据进行判定?

也可以!

所以在万向东表达完无罪的观点后,苏白作为控告方,同样举手示意。

想要从侧面证据来对黄雪梅进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