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三章 数罪并罚,提出异议?不判,法院也不可能判!

经过刚才对于情节的轻重判定结束。

审判台席位上。

段清水作为审判长,继续就本案相关的事项进行总结。

目前这个案子已经判定了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代购

以及判定代购销售盗版药两年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假药情节严重。

根据段清水的看法,这个案子已经相当于推翻了一审的某些相关判定。

等同于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目前的相关事项,该判定的已经判定完成。

出于刚才的两项判定,已经可以进行刑期的大致讨论了。

关于刑期,除了从判定的事实结果来看,还要从相关的法理以及法情上来看。

因为有些案子的判决,从罪名上来看,有着极其大的上限和下限。

再有一点就是,对于罪名的相应罪行刑期而言,审判长的裁定量很大。

这也是法庭陈述的关键作用,用法庭陈述来影响审判长,对于该案件的相应刑期判决。

这个案件进行到这一步,完全可以进行法庭陈述了。

段清水在心中默念,对于整个案件的答辩节奏进行了一定的把握。

咚咚!

法锤敲响。

正在段清水敲响法锤,准备让各方进行法庭陈述时。

这时候控告方席位上的张远突然举手示意,表示有其他问题。

“审判长……”

“关于本案还有一个问题我方有异议。”

段清水看向张远:“控告方委托律师,对于本案的相关流程还有什么异议?”

张远继续开口:“我方认为现在进行法庭陈述还过早,因为在一审判定中还有一个关键的点并没有进行讨论。”

“那就是走私罪和贩卖假药罪两者是并罚的情况。”

“在两罪并罚的情况之下,我方认为在刑期上应该对于林勇进行着重的刑期处罚。”

张远说完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段清水在听到张远的这一番陈述后,微微皱了皱眉。

对于这一点,他不是没有考虑到。

而是心里面已经对于两罪并罚的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判定。

但是在张远提出来后……这个问题是已经摆在了明面上。

段清水看向张远:“那么对于数罪并罚,控告方有着什么样的考量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货物数额与量级应当与偷税漏税放在一起进行考量。”

“根据本案中涉及到的情况,林勇已经涉及到了走私偷税漏税的情况。”

“那么应当与走私罪的严重情景来对林勇进行判罚。”

“又考虑到其贩卖假药的情景,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张远开口后,庭审场上,首先坐不住的是证人席位。

啥玩意儿?

他们虽然不懂法,但是也非常的清楚,这是让林勇往重了上判。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不是判的更重了吗?

要不是一旁的法警在一旁站着,第一名证人直接就要开口骂娘了。

合着刚才判定那么多白判定了是吧?

现在又说考虑到走私贩卖假药偷税漏税的情况,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要比刚才的情景更加严重了吧?!

在面对张远的开口后,苏白也微微皱了皱眉。

贩卖假药与走私,说实话……走私罪的判定刑期很大。

走私应缴纳税额在15万以上,50万以下,就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0万以上,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时,主要是以贩卖假药的情况进行判决,并没有提到走私罪的量刑。

因为走私罪和贩卖假药并不属于同一行为触犯不同罪行进行的择一重罚。

而是以贩卖假药和走私的情景来进行并行判罚。

在这里就需要提到一个情况。

那就是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的情况很简单,就是触犯了多种罪名被刑处罚。

择一重罚和数罪并罚,有着类似的情况。

但是择一重罚是属于做出了这种行为,产生了多种罪名,从而选择最重的刑法罪名进行处罚。

现在控告方忽然提出来数罪并罚并且以走私罪的严重情景来进行相关的判定,显然是想要对林勇进行判重。

甚至抛开了一审的判罚结果。

要知道,在一审的时候都没有提及到走私罪税额的这一情况。

说实话……控告方这明显是在想办法让林勇被判的更重……

可事实上,还是那句话,一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

都达不成犯罪的主要条件。

控告方提出来的这一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采纳。

这是苏白对于本次案件的看法,不过具体的还是要看接下来的答辩和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