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章 再问一句,凭什么?!(第3/3页)
“基于刚才周立的回答,再结合着执法方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及路人证言等事实依据。”
“可以看的出来,周立刚才的回答没有任何的倾向性回答完全是由自己的主观进行答述。”
“在案发的整个过程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主要过错方并不是周立。”
“因为在一开始的过程当中,周立只是在言语上进行了抱怨,随后进行罚款,而后又在其他人的推搡之下,扭打在了一起,吃了亏取刀。”
“取刀的时间并不算长,并且刀并不是进行事先准备的。”
“这件事情也完全可以看做,周立只是在进行着防卫行为。”
“根据防卫的有关论述,不法侵害在实施当中。”
“其他几人是不是在对周立进行殴打?是的!”
“这个不法侵害,有没有中止?”
“没有!”
“在这个条件之下,周立取刀,并且对方依旧实施着言语上的暴力,甚至有实施行动上的暴力的巨大倾向。”
“在这个行为中……”
“周立对于几名人员进行了反击行为,对于何平有了伤害的行为。”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我方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的性质,无论是从伤害的角度来讲,还是从故意的性质来讲。”
“都不存在主观的故意和伤害等行为。”
“我方申请审判长判定此行为为防卫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公诉人蔡万强眉头紧锁。
关于这种防卫行为,他不是没有考虑过。
但是!
苏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于,何平等人的身份问题。
在摆摊的这个问题上,何平等人具有执法的权利。
这个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周立的陈述,推搡并不形成致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说,在那时候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
针对苏白提出来的这个防卫行为,蔡万强有话要说。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观点。”
“为什么?”
“因为被告方委托律师,没有考虑到一个性质,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执法权利的。”
“在考虑到,周立的违规行为,他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权利。”
“所以基于这一点,那么何平等人的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那么根据防卫行为中条款解释。”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过程当中,不可用于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周立不存在着防为的行为。”
“基于以上的观点,我方认为,周立就是属于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并且是严重性的致执法人员死亡。”
“由此,我方申请驳回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
苏白:“???”
对!
没错!
如果按照蔡万强的陈述的话,的确没有任何的毛病是在执法过程当中,不属于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具有时效性,一旦过了不法侵害的时间,剩余的时间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而依照蔡万强的说法是——何平不属于不法侵害。
说白了。
最主要想要依照的还是那层身份。
可是……城管人员有相关的执法权利吗?
对于蔡万强的描述,苏白进行了反驳:
“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城管人员有哪些相关的执法权利?”
“城管执法权力给予了他们推搡和对于他人实施殴打或者是辱骂的权利了吗?”
“没有!”
“那么他们凭什么殴打或者是辱骂以及推搡周立?”
“这不在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范围之内,凭什么认定他们的行为是属于执法行为?”
“哪一条法律规定了他们可以殴打推搡辱骂公民的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周立是什么?”
“周立属不属于公民?”
“属于!”
“难道说,周立的职业性质受到了何平等人的管辖,他们就有其他没有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能力了吗?”
“我想请公诉人回答我这个问题!”
面对苏白的这一询问,蔡万强微微皱了皱眉头。
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