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章 名场面,质问审判人员!(第3/3页)

暗中的违法录音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可以不当做庭审证据。

但是正常的通话录音是成立的,可以当作证据使用。

在苏白提交完录音证据以后,审判长周强胜查看了证据中的详细内容。

内容:

何辉:“你这边已经委托好律所的吗?”

“庭审需要委托律师,如果你这边需要的话,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院方面会进行安排。”

剩下的就是楚磊的说话内容了。

通过这内容来看,的确没有什么的大问题。

所以苏白在当时告诉楚磊,这个证据不算是证据,而是对楚磊进行简单的问询。

其关键点在于。

回避事项。

何辉的问询,可以用来申请回避!

虽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可以表明何辉直接开口向楚磊推荐律师和律所。

但是作为委托律师,具备着质疑权。

同样,对方也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这个心思。

有这一点儿就够了。

周强胜在查看完苏白提交的证据以后,又将其交给了何辉。

何辉脸色不是太好看,看向苏白的席位,开口:

“这个通话记录,只是我单纯的询问楚磊有没有委托好的律所,没有的话,法院这边可以进行安排。”

“并且根据录音的内容,没有证据可以表明,我为本案当事人推荐律师和律所。”

“这件事情的本质,是我想让当事人进一步了解庭审的情况,以及好意的提醒。”

“驳回回避请求,庭审继续。”

苏白:???

硬刚是吧……?

可是驳回不驳回请求,和你有什么关系……?

“那我请问审判员,为什么要通话我的当事人,询问其有没有委托好律师?”

“在我方提交诉讼申请的时候,上面应该写明了委托方的律所和律师吧?”

“难道何审判员没有注意到或者是没有看到吗?”

“请问何审判员,你有没有证据能够表明,你的出发点是好意的,而不是想让我方当事人更换律所和代理律师?”

“同样,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何审判员凭什么驳回我方的回避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回避程序,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无权决定是否进行回避。”

“我想请问审判人员,决定回避,是你们合议庭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出来的决定吗?”

“如果是的话,那么做出来这个决定的依据是什么?是根据哪一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

“法律的解释权,难道不属于法律的定义,而在审判人员的手里吗?!”

“我想请合议庭成员,正面回答我这个问题!”

苏白说完,目光直视审判台席位上的三位审判人员。

周强胜:???

张广全:???

何辉:?!?

庭审现场人员:???

让苏白担任委托人律师,真的是难缠啊!

何辉有些头疼,他知道苏白难缠,但没有想到这么难缠!

这也确定他一开始思路的正确,那就是不要让苏白担任楚磊的委托律师……

只是可惜……

这件事情没有办成,导致了现在搞得这么麻烦。

不过……

谁能想到苏白真的敢当庭硬刚合议庭的审判长和审判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