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蒙仲与赵王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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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此人乃魏国出身,是魏文侯时期的魏国国相。
在任期间,李悝在魏文侯的鼎力支持下,汇集各国法令而编纂了《法经》,被当世誉为是近几十年最全面的法典,据说后来商君卫鞅在秦国任相时推行的《商君法》,很大程度上就是借鉴了李悝的《法经》。
《法经》,总共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在当代,窃取他人之物物为“盗”,害命作乱为“贼”,是故,《盗法》即是维护个人财务不受侵犯的法律;而《贼法》,则是维护政权稳定以及人命安全的法律。
除此之外,《网(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刑法总则。
这部法经,即是李悝推行《李悝法》的依据与基础。
《李悝法》,也就是李悝在担任魏相时期推行的法令,某种程度上说它也是与时俱进的。
首先,跟所有法令施行的最根本目的一样,它是为了“定分止争”。
对此,赵国邯郸出身的齐国稷下先生「慎到」,就曾做过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这是说,有一只兔子跑的时候,许多人都去追,但对于集市上售卖的许多兔子,却看也不看。这并非不想要兔子,而是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都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这即是法制秩序。
其次,《李悝法》明确提出反对礼制。
这里所说的“礼制”,即儒家竭力维护的“礼制”,它的本质是“世卿世袭世禄”,说白了,即指贵族阶级垄断经济与政治利益的世袭权力——儒家的圣人孔子,虽然曾打破了贵族垄断知识的局面,但孔子本人又提倡维护礼制,维护贵族世袭权力,这一点,是被法家所深深诟病的。
因此有不少法家弟子觉得,孔子不是“打破”了贵族垄断知识的格局,而是“窃取”了本来属于贵族权力的“知识垄断”,并且以此成为了贵族中的一员,以至于此后成为了“贵族世袭”的帮凶,根本不能作为打破“贵族世袭”的先驱。
真正打破“贵族世袭”的先驱,应该是法家,因为法家才是彻底打破贵族垄断的格局。【PS:注意是贵族垄断、而不是君主垄断,否则就变成墨家思想了。法家也是提倡维护君王统治的。】
如果说“礼制”的本质是“世卿世袭世禄”,那么“法制”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法制的本质,是通过“好利恶害”的人性,来建立新的稳固秩序。
“好利恶害”,这是齐国名相「管仲」提出的观点。
管仲曾经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有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在此基础上,商君卫鞅也提出他的观点: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这即是法制思想形成的最重要的依据,即通过制定相关的刑律,让国民自己“趋利避害”、避免去犯罪,人人遵纪守法,以建立新的稳定的国家秩序——它是具有一定强制意味的,但法律诞生的目的,却并非是为了惩罚国民,而是为了约束国民的行为,确立稳定的新秩序。
一旦确定了新的秩序,一切就能“有法可依”——因此为了使世人遵纪守法,法家的法令主张(尽可能的)公平与公正,不允许任何人挑战法律的权威,因为一旦法律丧失权威,以法制创建的新秩序将彻底崩溃。
反对礼制,提倡法制,不法古,不循今,与时俱进,这即是法家思想的根本,也是《李悝法》所提倡的根本之一。
在此基础上,《李悝法》又确定了“食有劳而禄有功”、“赏必行,罚必当”的基本准则。
顾名思义,即「使付出辛劳的人得到食物,使有功劳的人能得到俸禄与赏赐」,这一项,即是《李悝法》对贵族世袭制度冲击最大的地方,也是魏国在三家分晋后的初期能迅速强大,吸引天下各国人才纷纷涌到魏国的最根本的原因——夺淫民(无功无劳者)之禄,以来四方之士。
除此之外,《李悝法》还主张“重农抑商”,提出“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
尽地力,即鼓励农民精耕细作,增强产量。
而“善平籴”,即《平籴法》,由国家控制粮食的购销和价格:政府在丰年以平价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商贾压价伤农;在灾年则平价出售储备粮,防止商贾抬价伤民,杜绝“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