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系统(第2/3页)

人的本性,是人活着并且追求的终极目标,所以人求利、人避害、人过性生活、人吃饱饭这一切,都没错,都是人的本性,生来赋予的人性。

人的本性,没有对错,只是天性,所以“存天理、灭人欲”就是错的。因为人的本性就是天理的一部分,道法自然,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性若是抽象存在,那么就像是太阳、月亮、星星一样,是天地的一部分。也就是自然,就是天理,也就是生来被天赋予的。

自然即为天志,我不知道全部的天志是什么,但是天志创造了自然,所以我知道自然符合天志,那么我就能从自然中推出天志。

比如物体下落,不是因为天“想要”物体下落,而是“天志”这个冰冷的事实是物体下落。

因而人性即为天之所赋、存在即为自然之理。

这又和墨家的“集众义而成法、选贤人为天子,使每个人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本性的权力,来获得最有利于每个人生存的制度”的理论相应和。

因为人的本性无善无恶,生之谓性,那么人趋利避害就是天生的本性,这不能说是错的。

但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上古之时必然会引发混乱。每个人都有“权力”发扬自己的本性,这不是错,这是天帝赋予人的权利,要不然人的本性为什么是这样呢?

但每个人都发扬自己的本性,天下就混乱,于是就需要每个人出让一部分本性的天赋之权,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意志,而政府作为履行这个公共意志的媒介而存在,于是“选天子、定天下”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看似简单的制法,墨家既不能承认“性本善”,也不能承认“性本恶”,否则墨家关于法律和政府存在的理由就会被打破。

既要创造一个理性的诸夏,那就必须要从根源体系上解决,要符合理,而不是礼。

正是因为“生谓之性”,所以“天赋人权”才合理。

如果性本恶,那么人的解放就是错误的,所有的人就必须有一个严苛的法律在头顶压制,达到“化性起伪”的效果,才能够达到“利天下”。

也就是说,任何的解放,因为性本恶的存在,都是错误的。必须在头顶要有一个绝对权力的、睿智的、凌驾于人的本性之上的存在,规定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才行。

而只有“性如素丝”,或者说“生之谓性”的前提下,人追求自由、财富、利益、性生活、吃饱、穿暖等等这些,才是无所谓对错的、利天下的。

我想吃饭,不是对也不是错,就是人的本性。那么“性食色也”,我想干点啥那和想吃饭没有区别。我想得到利,那也和我想吃饭一样,是本性。

本性没有对错,错的是去追求这些本性之需的时候的做法,是否妨碍了别人。

若生之谓性,那么利天下的最终一步就必须要“最大程度的发挥每个人的天性和自由”,达到每个人都能满足自己的生之本性,才算是利天下。

墨家利天下的最终点,是“兼爱”,与“各尽所能、各行其喜”,这个终点又是“人的本性全部可以自由发挥出来的最终点”。

兼爱的逻辑性基础,不是圣徒之心,而是利己、是人性、是自私。

只不过墨子通过理性的推断,得出一个结论:利己的最终版本就是兼爱,人人爱自己爱别人便能得到百万倍的爱。

这个逻辑上是自洽的,儒家说墨家“兼爱”所以“无父”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不讲抽象的逻辑,也难以理解抽象的逻辑。

所以墨子可以谈“影不徙”、可以谈“光沿直线传播”,可以谈“光学八法凹面镜凸面镜成像”,可以谈“标本杠杆的原理”、可以谈“斜面滑轮的重力分析”,而儒家不能理解。

是否行得通另说,逻辑上墨家由利己、爱己推出的兼爱是最利己、最爱己的,绝无逻辑错误。但是因为这个抽象的论证,导致难以被世人理解,往往曲解。

至于“各尽所能各行其喜”的逻辑性,是每个人把自己喜欢的事做好那也是天性。所以应该理性地创造一个这样的社会:一个可以使得每个人自由发展,各尽所能的社会。

这一切都是体系之内,从人性观到法律观到社会观,都是步调一致可以相互推断的,这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体系学说构成的基础。

因而,犯罪的惩罚,在不同的诸子思潮中也就有着不同的解释,这场看似简单的制法同义会,也就变得充满了无形的硝烟。

如今西河学派对于刑罚的解释,大致就是因为人性本恶,所以要重刑,以此教化民众,使他们的行为趋于不恶。

这个解释也行得通,如果法律制定的正确,效果是有的。

但是墨家不能这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