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罪有应得(第3/3页)

根据《刑法》第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因其偷盗的是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情节恶劣,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

其换子的行为涉嫌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总刑期十二年,鉴于嫌疑人之前曾经有过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本次再犯拐骗儿童罪,构成特别累犯罪,犯罪事实恶劣,情节严重,决定从重处罚,共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共处罚金六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