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章 条约(第2/2页)

一,远东设领事馆于曼谷,今后在泰国的远东公民只受远东领事管辖,在暹罗境内犯罪的远东公民只能由远东领事根据远东的法律加以审判,即远东拥有领事裁判权。

二,远东公民可以在暹罗任何港口从事自由贸易,可以在暹罗各地自由旅行、自由勘探与开采矿藏,可以在暹罗永久居留及购置、租赁房地产,并与暹罗人直接贸易,暹罗阿瑜陀耶王朝不得加以干涉。

三,远东输入暹罗的商品只缴纳商品价格3%的进口税,暹罗向远东出口粮食等货物则分别固定税额,一次完税。允许远东商人免税向暹罗输入金银。

四,远东将在曼谷湄南河口东岸租借一块土地,建立曼谷经济开发区,租借罗勇府土地建立自由贸易区,并建立军港,租借期限99年。远东的军舰可以自由进入湄南河口,停泊在曼谷经济开发区的港口和罗勇府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