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判官之章(七)(第2/4页)
雷蒙德闻言,当即面露惊讶道:“你早就知道这个缩写的意思?”
“我一直都知道,可惜你到现在才来问我。”卡门这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你早点来问,没准我们有机会救吕特一命。”
雷蒙德一时语塞,几秒后,他又转而问道:“那……22040927,格林又是?”
……
“22040927”一看就是一个日期,而“格林”作为姓氏也是比较常见的。
这串暗语的含义,和雷蒙德本人有直接关联——指他曾经经手过的一个案子。
那是大约十五年前的事了,当时的雷蒙德还是一名初出茅庐的小律师。
虽然雷蒙德在校期间是非常优秀的尖子,但他毕竟出身平民家庭,没什么背景和人脉可以依靠,所以,踏上工作岗位之后,一切还是要从零开始。
他和其他尚无资历、也无钱无势的年轻律师一样,有两条路可以选:
第一条,去那些知名的大牌律所里当见习律师,一边做繁琐的文书工作、一边溜须拍马,等着有人提携他上位。
第二条,去法院挂个公辩律师的名额,同时自立门户,找个车库之类的便宜地方当办公室,一边处理法庭指派来的“烫手山芋”,一边祈祷自己可以靠某个能引起话题的大案一飞冲天。
雷蒙德不是那种甘于屈居人下的人,他的野心和抱负远不止是当一名成功的律师而已,他的自信和能力也都很强,因此,他自然是选了第二条路。
结果,在那条路上走了没多久,他就接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案子……
案情其实很简单,一名姓格林的高中女生,因在学校里遭到霸凌和毒打,在自卫时,失手将一名霸凌她的女生的左耳打聋了。
那个霸凌女孩的家里比较有钱,通了很多路子来打这桩官司;而格林的家里很穷,只有一个单亲妈妈,根本负担不了律师费,所以当遍体鳞伤的格林被一个除了耳朵哪里都没事的人送上被告席时,她也只能去依靠法庭指派给她的律师……也就是雷蒙德了。
2204年9月27日,是那桩案件一审判决的日子。
格林最后被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执行。
这个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不过,在法庭上,本就没必要谈论什么公平,而应该谈论法律。
法律上来讲,这已是雷蒙德所能取得的最好的结果了,这也是他首次用“妥协”去换来的“胜利”。
雷不是傻瓜,在第一次庭审过后,他就知道,这场官司是绝对赢不了的——因为整个法庭都在设法让他输。
雷并不畏惧控方聘请的所谓名律师,以他的业务能力,加上案件本身的事实以及诸多十分清晰的证据,他有把握不会在辩论上输给任何人。
可是,在那次庭审中,法官不停打断雷的正常陈述,并时不时提示和纠正对方律师的失误;控方和控方证人反复无常的口供和明显的谎言不断被采纳,而格林的实言不断被否定和质疑;控方律师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格林施压、诱供、误导、甚至侮辱,而雷的问话却屡屡被叫停……
这样的官司,若雷坚持撑下去,格林甚至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那样的话,她最美好的青春年华都将在监狱里度过。
眼见如此,雷便跟格林摊牌了,他明确地告诉格林,这场审判不会再有真相和公平,黑白已经颠倒,结果已经注定,现在他们能做的只有止损;然后,他就跟格林分析了其中的利弊,并希望后者通过认罪来减刑。
在说服了格林后,雷蒙德便去和控方律师以及法官进行斡旋,试图达成一笔“三方交易”。
值得庆幸的是,那名控方律师也还算有点良心,撇开自己的立场,他也不想赶尽杀绝,所以他努力去劝说了自己的当事人,并忽悠他们说不接受交易也未必会赢……
就这样,承认了自己“有罪”的格林得到了上述的判决,且没有上诉。
她那时是高二,判决下来后她便休学了,之后也没再去上过学了;一年后,她的缓刑期结束,因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她获得减刑不用再入狱。
也正是在那年,她和母亲离开了尼德兰郡,远走他乡,再也没回来。
控方那边呢,事后并没有进一步去报复格林,倒不是没试过,主要是因为审判后的一年里格林几乎没走出过家门,日子久了,这事儿也就过去了。
法官和控方律师都收到了他们应得的报酬,而雷蒙德也在这件案子中得到了“成长”,他的处理结果还被司法界的同行们视为“出色”和“正确”的典范。
皆大欢喜?天理不存?
没人会在乎。
我们大部分人都一样,在作为旁观者的时候,即使是愤怒,也是短暂的、理智尚存的、计较成本的……事情只要不是出在自己的身上,我们很快就会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