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2章 春帆楼条约(第2/2页)

四、鉴于倭国贫弱,一时无法凑足四千万两白银的巨款,所以特准倭国先行一次性支付一千万两白银,其余三千万两白银一部分用倭国的矿山、土地、珍宝等支付,这部分限定在一千万两,最后的两千万两白银限于二十年内支付完毕,每年支付两百万两;

五、为了保障倭国在此后二十年中能够准时交付赔款,以及保证割让给大明的矿山、土地的安全,所以倭国必须割让几处港口给大明以供驻军,这些驻军拥有在倭国海域的自由行驶权,而这些港口的建设费用、驻军费用全部由倭国承担;

六、倭国各处港口允许大明商人停靠经商,倭国不得干扰;

七、大明在倭国的军队、商人、矿工等如若犯罪倭国无权审判,必须由大明的官员进行处置,凡是涉及到大明利益的判案必须得到大明官员的认可;

八、倭国去天皇国号,改称倭奴国王,并向大明称臣,此后倭国的国王以及征夷大将军的继位需得到大明的认可与册封;

九、此份合约需由倭奴国王及德川家康共同签署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