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章 名不虚传(第2/3页)
“补税,这是国税部门的职权范围。”
“其中一个人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且数额巨大,有些情况必须搞清楚,不能就这么移交给新庵国税局。”
周胜男似笑非笑,看样子这个案子比较棘手。
韩博干脆坐到二人对面,笑问道:“说说吧,怎么回事。”
辖区刚发现一具命案尸体,隔壁打拐中队刚才好像又来了一个兄弟省份的同行。
领导很忙,田成不想耽误他太多时间,简明扼要说:“这案子比较绕头,其实就是三家企业,名字太长,我就用张三、李四、王五来代替。张三卖了两台大设备给李四,签订合同,价款100万,票开了,货给了。但是,这李四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确实资金周转不开,只支付定金10万元,收到票货,没下文了。张三肯定不干,生意人打的就是个算盘珠子,讲究成本和收益,舍不得花钱请律师,不愿意去法院打官司。其实就算打赢官司,执行也不知道要拖到猴年马月。他很聪明,不知道从哪知道的消息,王五欠李四钱,正好王五货张三也是需要的。于是,张三找王五也上演了一出支付定金20万,拿150万元货不给钱的戏码。当然,这中间过程错综复杂,没我说的这么简单。”
“三角债,有点意思。”
田成同样感觉很好笑,连忙道:“总之,张三、李四、王五最后就签了个三方债权互免协议,大意就是三方把债免掉,差价补上。张三欠王五130万,李四欠张三90万,王五欠李四140万。三方互免债务130万,同时张三直接支付给李四40万,王五支付给李四10万。”
韩博盘算了一下,不禁笑道:“听着是挺绕,其实就是把债互相免了,多退少补。”
“现在的问题是,张三从王五购进的货,但是却是付款给了李四40万,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张三),和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王五)不一致,这40万货款涉及的增值税得进项转出。”
三方的合同协议、笔录,购货单子、出货单子、银行转账单子、会计凭证,一应俱全。要说证据,肯定是够充分了,事实也清楚,但是给不给进项转出呢?
这不归专案组管,可是一移交出去新庵国税局绝对要补证人家税款,因为有相关法规支持。
专案组把事情说清楚,来个“变相定性”,就能避免其中一方损失。虽然有些“多管闲事”,但从这件事本身能看出专案组民警在侦办此类案件上的业务水平。
在此之前,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多是国税和检察院管。正在查处的东华税案,依然是国税部门为主,公安只是配合。
02.28专案组,包括江省声势浩大的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专项行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公安开始行使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这个管辖权能不能真正归你,要看你专不专业,有没有与之相应的业务能力。
这个业务能力不只是“侦”,一样包括“办”。
可以说这不是一个案子,而是一个面子。
韩博回想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就是黄科长所说的相关规定,沉吟道:“这案子吧,我是这么看的,这企业他要是不付款给别人,直接作应付账款,他就能增值税抵扣。现在他主动付款,反而抵扣不了,是不是太不公平?这个企业的付款和销售方不一致,完全是正常经营原因造成的。从法律上来说,三方抵款协议是为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的,此项行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韩博笑看着周胜男,接着道:“国税发192号文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起所谓的案件中,三个企业整个过程业务真实发生,并未偷税漏税,增值税链条并未间断,我认为进项税额应该予以抵扣。”
之前只知道有“理”却没有“据”,田成茅塞顿开,咧嘴笑道:“我就按您刚才说的拟一份函,连同其中一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材料交给新庵国税局,请他们该补征的补征,建议他们该给人家抵扣的就给人家抵扣。”
“可以。”
法规有问题,他从立法精神上去“解释”。
他不是懂一点法律,他是吃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的人不应该呆在公安局,应该来检察院或者去法院当法官。
周胜男暗赞了一个,抱着再考考他的心理,翻出一份材料笑道:“韩局,你再看看这个。”
这个案件更简单。
一个家伙想偷税漏税,让刘宗海、叶兆亮虚开60多万增值税发票,又担心发票有问题,居然去税务部门请人家鉴别真伪,结果税务人员尚未鉴别出真伪,专案组民警找上了门。
无独有偶的是,一向开真票的刘叶二犯,当时正好没真票,于是给他开的是假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