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三章 小案(第2/3页)

竹和狐狸说是曹烈?呵呵,江湖江湖!

三名董事法官到达,一号法官宣布:“开庭。”

司马落伸手,示意曹云先。他在高山律师所学会了反客为主,加之其原本的不动如山,举手投足颇为自信。

曹云举下手,站起来:“检控官,就你的法律知识来看,什么叫行为犯,什么叫结果犯?”

司马落抚额头:“果然是你。”虽然曹云变声,但是曹云四两拨千斤之术,司马落是太了解了。自信八十直接被砸到二十,忍不住的心虚。

曹云:“懂还是不懂?”

司马落:“懂。”

学会奸诈了!

曹云叹气,他原本希望检控官长篇累牍的来介绍两种犯罪,司马落显然不想这么做。曹云也不好逼人家说,于是继续道:“请问,绑架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司马落回答:“行为犯,进行绑架行为,就属于绑架。结果如何是其量刑的标准。”

曹云道:“绑匪进行了绑架行为,他可以被认定为绑架犯。”

司马落:“对。”

曹云:“肉票没有进行绑架行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绑架同伙?”

司马落道:“肉票协助了绑匪进行了多项犯罪活动,攻击,抢劫,销赃等活动,资料上有。”镇定,镇定,他也是人,没什么好怕的。

学生就是学生,你以为我要你复述案情?

曹云道:“肉票到底是被认定为绑架同伙,还是被认定为犯罪同伙?”

法官和听审基本是懵圈了,有区别吗?什么鬼?

司马落脱掉西装,拉起袖子,双手撑在桌子上:“这里有一个时间界限,在肉票恢复目田后,绑匪和她一起犯罪,所涉及的犯罪他们属于同伙。肉票并非绑匪同伙,而是犯罪同伙。”

曹云反问:“不知道控方有没有看资料,肉票为什么会恢复目田?这个时间界限是绑匪团伙遭受了攻击,一人被捕,一人死亡。绑匪和肉票攻击了路人,抢走了现金,手机等物品,最终联系上超虾快运。”

“怎么?”

曹云道:“怎么你妹!听不懂?在绑匪团伙遭受攻击之后,绑匪和肉票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都出来了?你要脸吗?”如果不是看在你是曹云份上,老子现在就过去揍你。

曹云不理会,面向听审席:“大家都是道上的,我问大家一个问题,你被全城警察和菌队追杀,为了活命,绑匪进行抢劫合理吗?”

“合理。”三名听审举手。

“合理。”又有两名听审举手。

“听审在没有得到允许情况下发言,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司马落怒:一群土豹子。

听审席不买账,一片混乱,去你X的,合理,抢劫算个屁……

法官敲锤子,没人理会,然后保安枪响了,鸣枪后,法庭安静下来。

曹云道:“法官大人,肉票和绑匪当时进行的犯罪,是没有办法的无奈之举。我相信大家都能理解。通过抢劫得来的现金,他们渡过了一天。通过抢劫来的手机,他们联系上了超虾快运。也就是说,肉票本人即使是愿意的,主动,同意的,但是肉票本身没有被杀死的风险,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呼为偷渡。也就是大联盟明令禁止的人口交易中第五条,禁止商户为平民提供偷渡服务。”但可以为逃犯,或者被追杀的目标提供偷渡服务,解释的还很详细,还说明自身安全等存在威胁,有偷渡需求情况下,才允许偷渡。

绑匪就属于这个类型,因为同伙熬不住酷刑招供,绑匪被全城搜杀,不离开菲律宾南部,必死无疑。

曹云道:“在超虾快运怀疑情况下,仍旧违反了大联盟规定将一位没有受到任何威胁的平民运输到了某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可以肯定超虾快运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触犯了大联盟规定。”

十分钟,案子就被翻了?司马落恼火又无助,感觉曹云在扯淡说歪理,偏偏自己又难以反驳。严格来说,肉票确实属于平民,就算抢劫伤人,以她父亲的势力完全没有危险。

尴尬的安静一分钟后,杨律师开口:“辩方律师称,超虾快运对运输的人身份存有质疑。这个结论是由投诉部做出的。看视频,投诉部的人在面目全非情况下才承认自己怀疑自己运输的人身份有问题。这个证词的可信度有多高?如果超虾快运因为绑匪的影响,误认为肉票是同伙,就不存在主观违反规定的事实。”

杨律师:“某人抢劫后用赃款去商店买手机,商家知道是赃款,涉嫌犯罪,并且钱机两空。如果商家不知道是赃款,不用退回赃款。”

曹云:“控方律师请注意,这个例子是律师入门的例子,忽悠在座还是可以的。我承认证词可信度并不高。但是,投诉部是将证词、调查报告和裁定结果一起交给董事会。董事会认可之后才执行惩罚。按照控方所说。存在有两个可能,第一个可能:董事会都是傻子。第二个可能,董事会要为超虾老板之死负责。请控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