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四章 袭击案(第2/3页)
很显然白茹记住了叶乐,所以在选秀节目上很毒舌的评论了叶乐。或许是白茹知道了叶乐的背景,猜想叶乐那个失足是故意的。
叶乐:“我先打了她。”叶乐终于承认在化妆室是自己先动了手。白茹反击一个耳光,两人拽衣服推搡数秒,门外有人敲门,叶乐开门离开,她确实不知道自己导致了白茹脸部受伤。
“第一明星不算什么,主要是东方。”叶乐道:“没有东方直接介入,医院不会单方面的委屈护士,单方面的道歉和赔偿。”
“陈年旧案,还是忘了比较好。”曹云道:“我本人也不知道你是对的还是错的,就看陆一航律师和你是否达成委托关系。”
叶乐犹豫道:“现在我好像还不需要律师的帮助。”刑事没律师的事,刑事没定,民事就无法提出。
陆一航道:“如果叶小姐需要律师,尽可以联系我。”
……
离开医院后陆一航前往地方警局了解情况。
按照一些法律来说,袭击者这种行为属于轻微罪行,伤者问题不大,治安处理门槛,外加民事赔偿。但在英美法系中,袭击者的行为完全符合袭击罪。
袭击罪分成三类,袭击未遂,这是最轻的。第二类是殴击罪,暴力袭击目标。第三类为恐吓型袭击罪,用殴击或者伤害为手段,对目标施加恐惧和威胁,让目标产生畏惧的心态。第三类是袭击罪中的最重类型罪名。如果在第三类中,有杀、抢、强的意图,或者携带有威胁武器,或者造成目标受伤,则会从轻刑罪转变为重刑罪,称呼为加重袭击罪。
以高岩为例,高岩没有袭击罪,只有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有一个特殊的形态,主观和行为想砍掉别人一只手,实际上没有造成对方受伤,案犯承认自己的想法,那就不是故意伤害,属于故意重伤未遂。法理上会对比已遂犯进行从宽从轻处理。
以高岩标准来说,叶乐的伤情构不成嫌犯的刑事犯罪。泼不明液体,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说法,但是本案中袭击者目标明确,并且没有危及他人,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无关。
一个案例,有一名男子向某位明星泼洒不明液体,根据事后调查,男子想和明星交换灵魂(真实的东唐新闻)。最后男子以扰乱治安被拘留十日,明星放弃索赔,事情就此结束。
最后只有一条恐吓罪,恐吓罪是轻罪,恐吓罪加重就是寻衅滋事罪,本案情节不够恶劣。轻微恐吓只是拘留和罚款。
还是那句话,叶乐伤太轻了。
以上是英美法系中袭击罪和大陆法系中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和情节无关。主要分歧,英美法系通过罪犯的主观意图进行量刑。大陆法系依据受害者伤势进行量刑。
东唐所在国家主体是大陆法系,但在二战后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渐渐开始向英美法系进行转变,诸如07年才开始的陪审制,经过十多年的普及,已经从死刑案陪审扩展到重刑案陪审。
以本案来说。东唐只有故意伤害罪,没有袭击罪。但是东唐故意伤害罪的内容是英美法系袭击罪的内容。所以就东唐来说,袭击者涉嫌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并且属于重罪。
你瞅啥?
瞅你咋滴?
这时候加一句,信不信老子弄死你?并且有肢体的攻击动作,比如推搡。在刑事中,肢体动作的动词非常多,挠、抓、捏、打、拍等等,每个动词都非常关键,代表了主观意愿和攻击的严重性(做坏事被抓,审讯时候要适当对动词进行推敲。比如敲的性质比拍恶劣,可从敲了他的头改为用力摸了他的头。)。按照这里说的,动手者在威胁要弄死对方情况下,攻击对方,在袭击罪中属于重罪。这也许是高岩看伤势的原因,否则高岩监狱早就人满为患了。所以有些法律还是要看地方情况,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优缺点。
最后搜查课和地方警局商议,先抓人,弄清楚袭击者意图,才能决定以什么罪名立案。
陆一航回到律师所,正在泡茶的曹云一句话让陆一航如遭五雷轰顶。
曹云:“一航,你要有心理准备。我觉得叶乐没有说实话。”
陆一航苦笑。
曹云安慰:“喝茶,不着急。这件事我们可能只是配角,说不准叶乐没打算让我们出场。”
……
八个小时后,人终于抓到了。这种案子警方本不会投入太大的资源,这么快抓到人最主要原因是因为物业保安。听说小区发生事情,保安公司派人到小区物业了解情况,一位公司部门主管在看了监控视频后,认出了袭击者的身份。
袭击者身份普通又不普通,普通指的是袭击者的工作很普通,袭击者是一位副经理。不普通的原因是,袭击者是东方半岛保安部副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