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夏日最后的和声】第四章 校规与学生处分(第7/9页)

我一翻他们校规,还真是这么回事,即使是上课说小话都要被学校公开批斗。还有学生中有很多禁忌校规。不允许留太长头发啦,不允许吃零食啦,不允许哼唱流行歌曲啦,不允许男女之间过分亲昵啦,不允许传阅色情光碟书刊等等。我看只有最后这条还算正常,全国走到哪都表面上不允许。

他们校规最为特别的地方,在于很多重要的事情学生无法自主,一定要家长或老师的参考意见。学生不能擅自报补习班,一定要老师审核过补习班的质量后决定。学生也不能随便在外打工,要有家长的许可才行。甚至学生不能以自己的意愿变动学籍,需要家长老师双方对该学生的情况做详细了解,再决定同意与否。

不过这些都不是我们要关心的内容。

这份校规明确写了一点:无故旷课100节以上,必须受到勒令退学处分。

他们100节是退学线,比我之前说的还少10节。但万雪霏三年来缺的课是1000节以上,所以不管退学线是几百节对她来说都基本没差别。关键是一词:无故旷课。

“你并不是无故旷课。”我说。

“我昨天告诉过你,请假太多会被当作旷课处理。”

我再次翻阅他们的校规,上面确实有这样一条附规:迟到或早退3次,作旷课1节处理。请假50节以上,如无法确认请假理由真实,全作无故旷课处理。

“你的请假理由无法确认吗?应该有人证明啊。”

“不能确认。即使有人口头证明,也是不合法的。”她说,“没有任何书面文件能证明我被允许在上课时间练歌唱歌。因为我从没有和什么演艺公司或经济公司签约,一直是自己在唱,这不是正规渠道。”

原来她是自己跑出来唱歌玩的。

照这么说,身为学生的她确实趋向于“无故旷课”了,学校对她的行为不满意也能找到合理说辞。

既然校规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那到底为什么早不处分,偏偏要在这个时候才处分她。这是我一直不解的地方,万雪霏说她也不知道。

“学生不允许随便在外打工……”斯文忽然拎着校规念道。

“你有什么意见?”我问他。

“没有和公司签约,那万雪霏这样算是出来打临时工咯?”他说。

万雪霏说这样做应该算是打工,但是已经经过了家长许可的,所以并没有违反这一条。只不过工作耽误了上课时间,所以才会受到起诉和处分。

“后面这条什么意思?学生不能自愿变动学籍?”斯文念道,“我们学校好像没这条。”

我说:“变动学籍可能就是休学、转学、退学这些吧。总之就是说那个学校很严,有人想要转学进去读,也不能随便让你进。休学和退学这些很少会有学生会自动提出的吧。”我说。

“从外文中学转去其它学校也不行?”

“可以啊,要家长老师都通过吧。”

“退学也不能自愿提出?”

“你没事希望退学啊!?”

总之就是一套很复杂的东西。但万雪霏强调自己绝对没有违反其它任何规条,就连上课说话都没有犯过,唯独在课程上身不由己,太多人要她出来唱,我们得就这点来给她想办法。

我说,既然校规明文规定,我们又找不到它的漏洞,那就要找到能证明万雪霏并非“无故旷课”的证据来推翻处分了。

“怎么办?”她问。

“比如,你能不能找到什么证人……能证明你不是的旷课不是‘无故’的。”

“这……”

她思索了一阵子,最终还是摇了摇头。我也知道这种证人几乎是不存在的,只是抱着一线希望问问她罢了。同理,要证明她的旷课并非“无故”的证据也是没有的吧。

这种情况,也许只能换个角度思考了。

无故旷课100节以上,必须受到勒令退学处分。

万雪霏说自己旷课达到了1000节,那他们有证据证明吗?

“很遗憾,我想有。”万雪霏说。

“我想知道他们怎么证明。”